4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通报“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造假有关调查情况”。
通报称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造假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迅速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派员参与调查。目前,省市联合调查组已完成对编制单位的调查取证,案件进入立案处罚阶段。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严格依法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编辑 杨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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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回应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抄袭:性质十分恶劣,严查
↑图据@生态环境部
4月15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会上指出,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文件在建设单位自主公示阶段,暴露出抄袭、造假问题,性质十分恶劣。他表示,生态环境部迅即责成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刘友宾表示,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遏制环评文件造假和粗制滥造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并表示,一旦发现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至五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此前,3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终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示的公告》,公告称接网友反映,由广东省航道局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开展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涉嫌抄袭。对此,决定:1.终止目前正在开展的该项目环评公示。2.立即责成环评单位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重新组织开展环评,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红树林、鸟类、水质等,重新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评估。并表示将根据环评情况,科学审慎推进该项目下一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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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南海所确认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抄袭,对当事人启动问责
连日来,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书涉嫌抄袭一事引发关注。
4月1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下称“中科院南海所”)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调查处理情况的说明。说明内容全文如下:
2020年3月28日,我所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事宜,启动内部核查工作。随后,我所在中科院有关部门指导下,就涉事公示文件的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一、基本事实情况
1.涉事报告书负责人徐玉芬,2009年7月正式入职,现任我所海洋环境工程中心工程师,2014年取得“注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管理号2014035440350000003509440135)。
2.有关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委托情况如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单位,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为代建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总包单位。2020年1月,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我所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潮流泥沙数学模型专题报告》技术咨询合同,徐玉芬为该项目负责人。
3. 徐玉芬接到委托后,2019年12月4日,开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2019年12月26日,委托广州润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数值模拟工作;2020年1月10日,委托注册测绘师夏先荣进行现场踏勘工作;1月11日,夏先荣进行现场踏勘;2020年1月17日,开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2020年1月期间,对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期水质、沉积物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计算;2020年1月17-20日期间,广州润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提供水质环境影响预测、溢油风险预测、泥沙冲淤环境预测、水文动力影响预测与评价成果;2020年1月底,对业主提供的底泥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计算;2020年2月,绘制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2020年2月18日,绘制用海位置图、平面布置图、遥感影像图;2020年3月2日,把悬沙扩散包络线与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叠加,得到悬沙扩散影响范围图;2020年3月,对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期水质、沉积物调查数据重新进行分析计算;2020年1-3月期间,完成项目地理位置图、疏浚范围图、开发利用现状图、开发利用现状与悬浮泥沙叠置图、调查站位图、论证范围、权属现状图、水深图、环境敏感目标图、施工期环境监测图等相关图件制作。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3月3日,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第一、二次公示。
5.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次公示。因所提供网络链接有误,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下载链接进行更正,并延长该公示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6.徐玉芬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涉事公示文件,未按照研究所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未经研究所内审、管理部门审核和盖章。
7.徐玉芬在研究所开展调查后提供核查的文档资料内容,与涉事公示文件有多处变动,并存在与公众质疑内容页码不符。
8.涉事公示文件在公示过程中,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我所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9日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相关信息情况的说明》《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情况的说明》。
9.2020年3月31日,我所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事件,召开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审查,该报告部分内容与我所完成的《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
二、责任认定
根据核查掌握的情况,认定:涉事报告书部分内容与我所编写的环评报告《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确实存在抄袭;徐玉芬未按规范程序经我所审核同意,私自对外提交公示文件,造成恶劣影响,负有直接责任;我所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潮流泥沙数学模型专题报告》技术咨询合同承担单位,对职工职务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徐玉芬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未审核盖章情况下擅自提交成果文件。
三、处理措施
1.经协商,我所立即中止该项目合同,并退回全部费用,后期不继续参与该项目工作。
2.停止徐玉芬所有项目工作,进行调查整顿,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调其他人接手。
3.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及中科院与我所相关规定,对徐玉芬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启动问责程序,处理结果后续将对外发布。
四、后续整改措施
1.对我所同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15)》等文件要求自查自纠。
2.针对本次事件中发生的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等管理问题,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面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我单位对本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