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拧紧饮用水安全“阀门”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尤为关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保障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试图从源头上拧紧饮用水安全的“阀门”。该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又一个重头戏,“更重要的是,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就在这点点滴滴中得到了提升”。

涵盖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各流程

家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某小区的李秀芳老人,家中的自来水经常发黄,清晨时颜色更深,使用前需先沉淀一段时间,她没少为这事犯愁:“都说城里的水干净又好喝,这小区咋就这么折腾人呢?”

李秀芳的遭遇并非个例。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改善饮用水卫生安全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和法律监管相对滞后甚至缺失,各地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饮用水水源地含硫酸盐、氟化物等较高,出厂水和末梢水中硫酸盐等指标超标,供水设施、管网等年久老化且存在污染,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工程项目未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査……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令老百姓闹心,主管部门忧心。

于是,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饮用水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应运而生。

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共7章44条,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其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涵盖了老百姓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的整个流程,弥补了全区现行法律法规的监管空白,意义深远。”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分析说。

新业态供水模式亦有严格规定

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建立并执行卫生自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纵观《条例》,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另外,《条例》明确对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等新业态供水模式实行备案制,并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记者注意到,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还被要求配置电子监控设备。

违反这一规定的供水单位,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违规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宁夏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这是由于这两个环节存在更多用水卫生安全风险,因此《条例》加大了监管力度。

打造“四位一体”监管新体系

“《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了政府负总责、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供水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四位一体’。”陈杰称。


记者看到,《条例》明确规定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涉水产品实行召回制度,对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政府、部门和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详细说明。

如第二十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而监督监测平台的搭建,对于扫除先前的监管盲区而言如虎添翼。

《条例》要求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监测网络信息平台;应当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更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这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可以相信,在如此监管力度之下,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将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陈杰说。